(2016)皖1503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正洲、王圣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正洲,王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03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主任。被执行人:吴正洲,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圣娣,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6]第1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吴正洲和王圣娣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2月15日作出征收吴正洲和王圣娣社会抚养费8995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6年3月15日前交纳。并告知吴正洲和王圣娣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吴正洲和王圣娣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吴正洲和王圣娣未主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6]第1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6]第1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