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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洁与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洁,赵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643号原告:金洁,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海、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亚利,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金洁与被告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洁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岩、被告赵亚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整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68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我依约给付被告借款,被告向我出具收到条。现上述借款早已到期,我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不予偿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赵亚利承认原告金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洁借款本金680000元。二、由被告赵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洁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赵亚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丰绪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