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583号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责任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偃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