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宏飞申请执行阿拉腾图雅、那顺德乐格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阿拉腾图雅,那顺德乐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524号申请人王宏飞,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阿拉腾图雅,女,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审旗苏里德苏木。被执行人那顺德乐格尔,女,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审旗苏里德苏木。王宏飞申请执行阿拉腾图雅、那顺德乐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王宏飞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