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肖思炼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思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20号罪犯肖思炼,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梁法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思炼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384元(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肖思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思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赃款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思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