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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小牛、汤彩霞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小牛,汤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保5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张小牛,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申请人汤彩霞,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281财保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牛、汤彩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368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784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