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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将其驾驶的货车停放在衡东县甘溪镇东冲村3组村民刘某壬家门口的马路上,刘某壬觉得货车发动机的声音打扰其休息便要被告人高某将货车开走并用一个石头砸向货车车门。为此,刘某壬、高某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离开后,认为刘某壬将其货车门砸坏,自觉吃亏,于是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其哥哥刘某甲,并要刘某甲带几个人过来。后刘某甲纠集正在一同吃饭的刘映彬、刘某乙等十余人从荣桓镇赶到刘某壬家门口和被告人高某会合。随即刘某甲、刘映彬、刘某乙和被告人高某等四人先后冲到刘某壬家门口。因刘某壬没有开门,刘某甲随即拿石头砸坏刘某壬家的玻璃。刘某壬打开门以后,被告人高某上前质问刘某壬为何砸他的车子,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高某一把抓住刘某壬的脖子将刘某壬打倒在地;同时刘某甲、刘映彬、刘某乙三人将刘某壬的儿子刘某辛围住,刘映彬用手推刘某辛,刘某辛还手将刘映彬打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刘某甲、刘某乙见状便上前殴打刘某辛。刘某甲、刘映彬、刘某乙三人在殴打刘某辛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冲到刘某辛面前用拳头对着刘某辛的鼻子处打了一拳,致使刘某辛鼻子当场出血。后经多人劝架,被告人高某与刘某甲、刘映彬、刘某乙等人仍继续殴打刘某辛,并持红砖砸伤刘某辛头部左侧,打伤刘某辛母亲戴某。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于当天晚上被衡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于2015年7月31日与刘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害人的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人刘某甲、稂佑念、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向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辛、戴某、刘某壬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虽然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高某的到案经过认为被告人高某系2015年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查,被告人高某于案发当晚即被公安机关传唤至甘溪镇派出所接受询问,但其未对如何致伤被害人进行陈述,并否认自己殴打被害人,故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辛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本院予以采纳。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高某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高某家有父母、妻子和一双儿女,家庭经济条件在该村一般,据村干部和村民反映,高某在家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勤劳善良,性格温和,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妻刘芳签署了社区矫正监管保证书,愿意对其实施监管,村干部、邻居也愿意帮助并教育其改过自新。故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高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吴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狄津宇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狄津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