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冬梅与崔学忠、姚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冬梅,崔学忠,姚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630-2号申请执行人付冬梅,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学忠,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海梅,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学义(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11100453)自愿以本人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住宅小区第一幢1单元4层1-402号房(1-402+502)作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学义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父城路东段南侧华丰·东湖苑住宅小区第一幢1单元4层1-402号房(1-402+502)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