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亚女与何居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何居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328号原告:王亚女,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兴(与原告王亚女是夫妻关系),住所地:吴川市。被告:何居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6********,住所地:吴川市覃巴镇高岭村**号。原告王亚女与被告何居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亚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女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亚女负担。审判长 易国锋审判员 龙 云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