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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亚女与何居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何居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328号原告:王亚女,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兴(与原告王亚女是夫妻关系),住所地:吴川市。被告:何居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6********,住所地:吴川市覃巴镇高岭村**号。原告王亚女与被告何居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亚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女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亚女负担。审判长  易国锋审判员  龙 云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