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玉霞与刘存福、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霞,刘存福,张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033号原告:郑玉霞,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存福,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张小丽,女,50岁,汉族,住址。原告郑玉霞与被告刘存福、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刘存福、张小丽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郑玉霞认为被告张小丽系被告刘存福配偶,而被告刘存福称其配偶为张利欣而非张小丽,且原告郑玉霞不能提供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郑玉霞起诉被告刘存福、张小丽并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被告刘存福提出其配偶为张利欣而非张小丽时,原告郑玉霞对被告刘存福的配偶无法确认。因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原告不能明确被告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玉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