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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1462号原告:叶某某,女,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刘某某,男,住河源市源城区。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甲,2011年2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乙。由于双方了解不深,草率成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赌博,游手好闲,经常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于2015年三月分居至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刘乙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刘甲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其起诉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原、被告户口本;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的确跟原告合不来,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原告提出的小孩抚养方案。被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小孩,2009年3月21日生育儿子刘甲,2011年3月21日生育女儿刘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各种事情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婚生小孩的抚养权,原告提出婚生女孩由其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各自的抚养费各自承担,根据两个婚生小孩的生活现状,这样的方案也对两个小孩的成长有利,故对于原告关于小孩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刘乙由原告叶某某抚养,婚生男孩刘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随其共同生活小孩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晖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