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辉江与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辉江,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张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保427号原告吴辉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朗轩,经理。被告吴捷,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玉,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辉江与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张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辉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资金1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章萍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同意本院对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吴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吴捷、张成玉银行账户资金1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案外人章萍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路××号××不分单元××室的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