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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棐敏与杨运娇、李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棐敏,杨运娇,李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3133号原告:李棐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衡,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运娇被告:李剑兴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星,公民。原告李棐敏诉被告杨运娇、李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朱俊衡,被告杨运娇、李剑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500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占用利息,直至还清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杨运娇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当日原告将250000元打入被告李剑兴的银行账户。被告杨运娇于2013年5月1日写下借条。原告需要用钱时向被告追讨,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还钱。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钱也是打入被告李剑兴的账户,借款在夫妻续存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连带偿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杨运娇、李剑兴承认李棐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但是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运娇、李剑兴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棐敏借款25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杨运娇、李剑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