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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2546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娟,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王涛诉被告张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2月3日,张娟向王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月息3%。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转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没有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后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王涛借款50万元及约定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原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雅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