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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炳俊与张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俊,张玉喜,吕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23号原告:刘炳俊。被告:张玉喜。第三人:吕东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炳俊与被告张玉喜、第三人吕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俊撤回对被告张玉喜及第三人吕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