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炳俊与张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俊,张玉喜,吕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23号原告:刘炳俊。被告:张玉喜。第三人:吕东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炳俊与被告张玉喜、第三人吕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俊撤回对被告张玉喜及第三人吕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