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与被告马金娥、张美全、马梦雨、张建仁、赵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马金娥,张美全,马梦雨,张建仁,赵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61号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负责人王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世清,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信贷部职员,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马金娥,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张美全,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马梦雨,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张建仁,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赵秀梅(曾用名赵秀福),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诉被告马金娥、张美全、马梦雨、张建仁、赵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