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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郭小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郭小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责人鲁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胜。被告:郭小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被告郭小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审 判 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璐玫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