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毓新与钟运芳、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新,钟运芳,王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821号原告:杨毓新。被告:钟运芳。被告:王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新诉被告义钟运芳、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毓新以被告钟运芳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毓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毓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毓新负担。审判员 黄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