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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98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5日被羁押,同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3日17时30分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民警邱某、欧阳某甲以及派出所雇员陈某、治安员何某乙带领涉嫌盗窃人员何某甲去到何某甲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的住宅进行现场指认。期间邱某等人在搜查何某甲的住宅时,发现该住宅大厅门反锁,于是邱某持枪与同事一起搜查,在其中一房间发现被告人张某躲藏在内,民警喝令张某出来,但张某没有听从现场民警的指令,反而跑进里面的一间房间,邱某与同事一同跟进,随即发现张某在房内持一把西瓜刀追出来并称要砍邱某等人。邱某等人见状马上退出房间退至大厅门口位置,在危急关口邱某持枪向着张某并再次警告他放下刀,但张某不听劝阻,持刀往邱某冲过去,于是邱某开枪射击张某,张某右肩靠胸位置中枪后仍持刀逃到屋内侧巷,邱某等人为防止张某持刀伤及他人,跟随张某并多次警告张某放下刀具、再一次向天鸣枪示警,双方对峙三四分钟后,张某放下手中的西瓜刀并瘫倒在地上。民警随即通知救护车到场对张某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达轻伤一级,待复查;邱某未达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2日21时许,我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沙仔桥”的住宅吸食冰毒,并在“沙仔桥”家中睡觉。次日下午17时许,有人拍打“沙仔桥”的家门,后来进来三名男子,发现我躲在房间后,其中一名男子就叫:“不要动,出来!”我就想冲出房间,但那几名男子挡住了我的出路,于是我随手拿了房间里的一把刀叫他们不要挡我的路,那三名男子就退出房间,我就往外走,当我走到厅门口时,对方其中一名穿便装的男子就掏出一支手枪指着我,叫我把刀放下,但我没有听,那名男子就开枪打中我的右肩部,子弹贯穿我的身体,我就慢慢失去了知觉,当我清醒时已在医院。对方几名男子均穿着黑衣,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向我表明身份,我不知道他们是警察。2.民警邱某出具的事件经过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18时10分许,我带领民警欧阳某甲、雇员陈某、治安员何某乙去到涉嫌盗窃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人员何某甲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的住宅,准备让其指认作案现场。我们去到时发现何某甲的住宅大门被人在里面反锁,我觉得可疑,便用工具打开大门进去搜查。当时我穿便服、挂警察证,欧阳某甲、陈某身穿制服跟在我后面,进入客厅后我将手枪从枪套取出,右手持枪。当我们搜查到住宅左侧的一房间时,发现一名男子躲在里面,我当时亮警察证表明身份,叫那名男子出来,那名男子就往内间跑,我追过去,那名男子右手持一把长约50厘米的长刀冲过来,我转身推后面的欧阳某甲并大声说:“快走,有刀!”我们退到客厅外天井处,那名男子大喊“砍死你们”,然后持刀冲向我们,我大声喝令那名男子停下,不许过来,那名男子还是持刀继续朝我们冲过来,在距离约2米时,我将手枪上膛,向那名男子身上开了一枪,那名男子中枪后持刀跑到侧院,我持枪追过去。那名男子见我们追他又持刀转身想扑向我们,我向天鸣了一枪,那名男子就持刀停下与我们对峙了约3分钟,后因流血过多慢慢倒地,我就呼叫指控中心叫了救护车,并向领导报告。3.民警欧阳某甲出具的事件经过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17时20分许,邱某副中队长叫我和陈某、何某乙一起带何某甲去指认现场。当时我和陈某、何某乙身穿警用制服,邱某身穿便装挂工作证。当我们去到何某甲的住宅时发现住宅大厅大门被人从里面反栓住,我们叫了几声没有应,邱某觉得可疑,便用工具打开大门,带着我和陈某进入屋内搜查。我们在住宅一楼的一个房间发现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发现我们后马上冲进房间内用木板隔开的一个小房间里,我和邱某就追过去,那名男子手持一把水果刀冲向我们,我们立刻对该男子进行口头警告,大声跟他说我们是警察,叫他放下刀。那名男子不听,还持刀挥动,将我们追至住宅的天井处,还大喊“砍死你们”。眼看时间紧迫,邱某便从身上拔出佩枪向那名男子开了一枪,那名男子中枪后持刀跑到侧院里面,我和邱某就追过去,那名男子见我们追他就持刀转身想扑向我们,邱某马上向天鸣了一枪,那名男子就停下持刀与我们对峙。我们继续对他进行口头警告,同时邱某用对讲机叫指控中心派救护车,并报告领导,约3分钟后,那名男子因流血过多就慢慢倒地,不久救护车也到了现场对该名男子进行抢救。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出具的事件经过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18时许,邱某副队长带领我和欧阳某甲、何某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盗窃嫌疑人何某甲的住宅准备让何某甲指认现场,当时邱某穿便服、挂工作证,我和欧阳某甲、何某乙穿警用制服。我们去到何某甲的住宅时,发现住宅大厅门反锁,邱某意识到屋内有人,于是用一把镰刀把门撬开,之后就安排何某乙看守何某甲,自己带着欧阳某甲一起进屋搜查,我也跟着进去。我们进去后在大厅左边的一个房间发现一男子。邱某和欧阳某甲就喝令该男子不要动,但该男子马上往内间跑,邱某马上追过去,我和欧阳某甲正准备跟着追进去时就听到邱某大叫“快点走”,我们第一时间就往大厅外跑。当时我看见刚刚房间里那名男子手举一把西瓜刀向我们冲过来,大喊着“我要砍死你们”,邱某和欧阳某甲都有口头警告该男子放下刀,但该男子不听。就在我跑到屋内的天井时听见了一声枪声,我回头看见那名男子已经中枪流血,但是并没有放下刀,而是持刀往侧院跑。邱某持枪追进侧院,用枪指着该男子要求其放下刀,该男子不听并继续挥舞着刀,邱某向天鸣枪警告,就这样对峙了约3分钟后,该男子才把刀丢下倒在地上。邱某上前将刀踢开,通过对讲机向指控中心报告情况,并呼叫救护车过来将那名男子送医院救治。证人陈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就是被邱某开枪击伤的男子。5.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及出具的事件经过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下午,我接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领导的指令叫我去协助看守嫌疑人。当日17时10分许,均安派出所六峰中队副中队长邱某与民警欧阳某甲、雇员陈某带着我去到嫌疑人何某甲位于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的家,发现厅木门被反锁。后来民警用工具打开大门,我被安排在楼梯底下看守何某甲,邱某他们三人就进屋搜查。因为屋内太黑我看不清里面的情况。过了三分钟左右,我看见他们都在往外跑,他们后面有一名男子拿着刀追出来,还喊了一句“我要砍死你们”。我见状就扭头想看看附近有没有能够防范的工具,就在我扭头时突然听到枪声,随后就听见该男子哎呀哎呀叫着持刀往屋后的花园走去,邱某三人都跟随该男子身后,之后我就看不见了。大概一分钟左右我又听见一声枪声以及民警叫着要那名男子放下刀之类的话,之后我看见刀被踢到花园门口,邱某呼叫指挥室叫救护车,没多久就有救护人员到场了。证人何某乙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就是被邱某开枪击伤的男子。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17时许,四名警察(一名穿便装,三人穿制服,但我分不清是警服还是治安员服装)带着我去到我的住宅让我指认现场。去到后发现我家大门被反锁了,我就对警察说里面有人,民警就用工具打开我家大门,其中一名警察看守我,另外有两名警察就进屋搜查。不到一分钟时间,我听到里面有争吵声,后来我见两名警察快步跑出屋子门口,张有轩在后面持刀追出来,貌似想砍人的样子,接着警察就举起手枪要求张有轩放下刀,但张有轩不听。这时看守我的警察让我赶快蹲到旁边,我马上躲到天井楼梯的角落下,这时我就听到一声枪响,张有轩还是举着刀往旁边的一个门口进去了,警察也追过去。过后我又听到一声枪响,警察在叫张有轩把刀放下。由于我当时蹲在角落,看不到当时的场景,在第二声枪响后大概十五分钟左右,就有救护车到场,后来就有三名警察把我带回派出所。证人何某甲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就是他所说的“张有轩”。7.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3月3日17时35分许,我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建安街5号的家中煮饭时,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两声疑似枪响,我马上跑到屋顶去看,发现我住宅斜对面的一间住宅门口有几名穿着制服的警察,一名手持西瓜刀的男子在与警察对峙,当时警察大声喝令那名男子放下刀,那名男子不肯放下,警察喝令了好几声后那名男子才放下刀,并趴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就陆续有更多警察和救护车过来。发现厅木门被反锁。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是否达到轻伤一级或以上,待伤愈后复查;(2)民警邱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9.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3日17时30分许,民警邱某带领欧阳某甲、陈某、何某乙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住宅让盗窃嫌疑人何某甲指认现场。民警搜查何某甲的住宅期间,在何某甲住宅内睡觉的被告人张某持刀扬言要砍民警,后被邱某开枪击伤。2016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并在广州武警医院接受治疗。10.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张某的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因吸毒被多次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1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建安路某号住宅的概况。13.视听资料。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的情况。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案发时执法民警未穿着制服,未表明身份,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其不属于妨害公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民警邱某、欧阳某甲出具的事件经过说明以及证人陈某、何某乙、何某甲、李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时欧阳某甲、陈某、何某乙均身着制服,民警邱某虽未穿着制服但佩带了工作证件,邱某、欧阳某甲证实二人在案发时告知了被告人张某他们的警察身份,上述人员所述的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所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周紫玲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