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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7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温州鼎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温州鼎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塑料七厂,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谢小微,谢作亮,陈显川,鲍承亮,王美云,林初楷,陈张章,陈孝德,赵素华,章万选,徐卫,鲍承权,陈美珍,吴光亮,陈爱俏,陈孝局,谢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7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6、17楼,组织机构代码:72435766-2。法定代表人:吴颖桦。被执行人:温州鼎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517577-X。法定代表人:谢作亮。被执行人:平阳县塑料七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104国道线边,组织机构代码:145716632。法定代表人:李进。被执行人: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家具产业园区(S2-7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524336-2。法定代表人:谢作亮。被执行人:谢小微,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平阳县。被执行人:谢作亮,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显川,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鲍承亮,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美云,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初楷,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张章,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孝德,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赵素华,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章万选,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徐卫,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鲍承权,男,1958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美珍,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吴光亮,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爱俏,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孝局,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小秋,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鼎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塑料七厂、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谢小微、谢作亮、陈显川、鲍承亮、王美云、林初楷、陈张章、陈孝德、赵素华、章万选、徐卫、鲍承权、陈美珍、吴光亮、陈爱俏、陈孝局、谢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鲍承亮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玉南二街6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031506,建筑面积:264.1平方米),被执行人林初楷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沧海路7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58060,建筑面积:232.75平方米)及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吉祥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65810,建筑面积:285.76平方米),被执行人陈孝局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35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53430,建筑面积:326.42平方米),被执行人陈孝德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长宁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45630,建筑面积:310.8平方米),被执行人章万选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吉祥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72230,建筑面积:280.7平方米),被执行人吴光亮、陈爱俏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长宁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58270、04a0000810,建筑面积:359.86平方米),被执行人鲍承权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厅基三街39号路房产(所有权证号:00026531,建筑面积:179.75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9月13日),上述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被执行人谢作亮名下有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丽江花园1幢5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4a0061590,建筑面积:146.76平方米),被执行人谢小微与案外人李上淼名下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31幢20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155216、00155217,建筑面积:221.73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21日),上述房产已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谢小微名下有坐落于鹿城区车站大道宏泰大厦1幢2104室房产(所有权证号:596462,建筑面积:150.1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6日),已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75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