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闻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与代某某、代某某1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90号牛凤芹、李艳英、代素花、闻永霞、王凤勤、韩海叶、张巧灵、代立新、代立峰:本院执行的牛凤芹等申请代立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代立峰、代立新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463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