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春玉与杨松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玉,杨松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435号原告李春玉。被告杨松本,住德惠市建设街城郊委19组原告诉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借款及违约金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大辉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