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振才与白胜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才,白胜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46号原告王振才,1966年8月1日,现住白城市镇赉县。被告白胜双,现住白城市。王振才诉白胜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受聘于被告处职务为医师,当时原、被告约定原告的工资按照被告单位每月的收入总额三七开资,原告在被告工作一年就离职,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4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被告白胜双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