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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269号原告赵某,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某。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四通镇中学***号。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因原告赵某要求追究被告郭某的刑事责任,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管辖范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