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大地足浴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曾某驾驶的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自己受伤及两车损坏。案发后,姬某在医院救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姬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姬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姬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翟燕云卜璐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