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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117号原告李某。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某诉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商城中*层*号商铺,建筑面积19.2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3512.5元,房款共计453086元,并约定被告在交付商品房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房款453086元,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并为原告办理位于开封市卧龙街大润发商城中一层401号商铺的房产登记手续,并支付给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2265.08元。被告辩称,1、被告现处于资产重组期间内,鉴于新的经营工作现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原告诉请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工作事项已列入时间表内,被告将积极协商制定工作方案,与原告进行对接。2、原告诉请的江南帝州国际广场房地产项目,现存在宗地抵押、房地产融资性抵押及司法查封的客观情况,被告已向当地人民政府适时督导依法解封,被告将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30日与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商场*层*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9.27平方米,每平方米23512.5元,房款共计453086元,合同并约定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在区分原告退房或不退房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不同的责任。若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李某在2011年5月23日、9月8日分别付款20000元、433086元,付清了该房款。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未给原告李某办理涉案商铺的房产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涉案商铺房产证的诉求,原告李某已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也按约定交付房屋,被告江南房地产公司应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涉案商铺的房产证书,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因原、被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65.0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2265.0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路与**路交叉口****商场*层*号房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