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61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