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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维亚与被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维亚,朱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成维亚,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志伟,男,1970年6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成维亚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457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黑名单决定书等书面材料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应缴纳的刑事罚金。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0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