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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广臣诉XX、刘焕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臣,刘焕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臣,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齐齐哈尔市诚信担保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焕新,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回族,系建华区嫩江泉水厂业主,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XX,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