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新民、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民,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彭新民,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彭新民于2015年4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