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和瑞祥(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嘉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和瑞祥(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嘉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建,李慧清,涂必华,郭琴,林玉芳,陈上寿,缪涵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被执行人和瑞祥(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卢明建。被告福州嘉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法定代表人涂必华。被执行人卢明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被执行人李慧清,女,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涂必华,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郭琴,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武曲镇。被执行人林玉芳,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被执行人陈上寿,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缪涵奇,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和瑞祥(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嘉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建、李慧清、涂必华、郭琴、林玉芳、陈上寿、缪涵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999934.49元及利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瑞祥(福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嘉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卢明建、李慧清、涂必华、郭琴、林玉芳、陈上寿、缪涵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王秋华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润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