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洪与渝北区洛碛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重庆市渝北区洛碛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849号原告:刘洪,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树清,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洛碛中心卫生院,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开发区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傅友谊,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琼,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洛碛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