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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州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孟树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商丘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孟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博颂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919536-2法定代理人:朱丽红,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夏营村。法定代理人孟树林。被申请执行人孟树林,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孟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25号民调解决书,向被执行人商丘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孟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825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穆 牧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