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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玉萍与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萍,周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3民初699号(2016)桂0303民初699号原告:彭玉萍,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明,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原告彭玉萍与被告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玉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玉萍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晓明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息1.2%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为1.2%,借期为一年,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2014、2015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续借,并均按约支付利息。2016年1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又向原告续借并重新出具了借款条。原告因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且下落不明,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周晓明在举证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周晓明于2013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暂定为一年,若借期超过一年,月息按1.6%计算,如借期未超过一年,月息按1.2%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本金只归还了1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续借100000元,并重新出具一份借款条,借款条写明:今借到彭玉萍现金100000元,月利息如果够一年是160元/月/万,不足一年月利息120元/月/万,等我银行贷款下来就归还。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且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转款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还款期限,虽被告在借款条中有写明“等贷款下来就归还”条款,因该条款没有具体的贷款时间、金额,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借款没有约定实际的还款时间,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纳,因原、被告没有约定实际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明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彭玉萍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息1.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44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50元,共计4510元,由被告周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44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吴月娥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