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张来发、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张来发,张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473号原告:张秀英,女,1962年1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张来发,男,1987年6月6日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张素芳,女,1987年11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江。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张来发、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秀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福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