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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维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书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柏狮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广联公司支付货款808550.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08550.3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由柏狮公司给付新广联公司垫付诉讼费用16456元。因柏狮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柏狮公司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柏狮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柏狮公司有银行存款56700元,本院依法进行扣划(其中开具执行费10650元,余款460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柏狮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柏狮公司名下位于xxxx房产及土地使用面积62959.30平方米。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查封效力消灭)。因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设定了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暂不申请处置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柏狮公司对遂宁博视科技有限公司、遂宁铂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投资5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因上述股权均有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查封效力消灭)。执行过程中,本院赴被执行人柏狮公司经营地,查得柏狮公司实际已停止经营,机器设备均由多家法院予以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意见,新广联公司申请将柏狮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申请对海利公司进行审计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将柏狮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25006.3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46050元,执行费10650已收取,余款778956.3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通报后,新广联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柏狮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柏狮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亦不能提供柏狮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柏狮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广联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柏狮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潘洪峰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