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书祥与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祥,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30号申请人张书祥。被执行人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书祥与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