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东、常岭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李东,常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常岭,男,汉族,37岁。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东、常岭犯赌博罪并处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东银行存款5050.00元,用于交纳罚金5000.00元和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常岭于2016年9月30日交纳罚金5000.00元和执行费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李东、常岭犯赌博罪并处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集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助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