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水加、郑茂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水加,郑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95号申请执行人:范水加,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郑茂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思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厦门融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厦门融和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茂军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270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