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姑苏区丰永机电经营部与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姑苏区丰永机电经营部,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丽湖明居中央大厦22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30522000066717。代表人:张加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姑苏区丰永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L6498209-3。代表人:徐绍亮,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系姑苏区丰永机电经营部经营者。原审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E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254460824L。法定代表人:朱应磊,经理。上诉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姑苏区丰永机电经营部、原审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收到《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武康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