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海静与被上诉人罗丽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海静,罗丽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海静,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丽丽,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上诉人高海静因与被上诉人罗丽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海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海静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上诉人高海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