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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与叶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物业管理处,叶莲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民初2079号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15710692XU。法定代表人:高文铧,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特别代理),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物业管理处小区主任,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叶莲英,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叶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莲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物业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缴纳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欠缴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04.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12月7日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有意拒交应由其按月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计欠交原告物业服务费704.9元。叶莲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莲英系龙山花园小区X幢X座XXXX室业主。2010年12月7日,被告叶莲英与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受顺昌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选聘,对龙山花园商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被告在接受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0.46元/月/平方米,收费时间为每月15-25日,缴费地点为龙山花园物业办公室;被告不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加收1‰的违约金;合同期限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书面表决通过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704.9元(63.85平方米×0.46元/月/平方米×24个月)。本院认为,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叶莲英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4年1月起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叶莲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莲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顺昌县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费7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莲英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巧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诉讼费的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昌支行,账号13-XXXXXXXXXXXXXXX,账户名称:顺昌县人民法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