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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春香、郑显雄等与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等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郑显雄,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2行初49号原告:杨春香,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郑显雄,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邓勇健。委托代理人:李德榕。委托代理人:骆人杏。被告:乐昌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陈宏宇。委托代理人:杨迪。委托代理人:骆人杏。原告郑显雄、杨春香诉被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坪石镇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昌市政府”)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及财产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日组织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委托代理人唐剑辉,被告“坪石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德榕、骆人杏,“乐昌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杨迪、骆人杏交换了证据。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委托代理人唐剑辉,被告“坪石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德榕、骆人杏,“乐昌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杨迪、骆人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显雄、杨春香诉称:1990年5月24日,原罗家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讲科学,不顾郑显雄的健康状况和梅花镇卫生院出具不宜男扎的事实,强行做了男扎手术,手术后严重血肿,未经原告同意实施两次刀疗和双侧输精管针孔手术,致使2005年经司法鉴定郑显雄所受上述损伤属八级伤残。又于l997年5月23日,被告将杨春香做了人流,同年6月8日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杨春香人流不全,宫腔大量积血。9月26日乐昌市计生服务中心给杨春香做结扎手术。10月11日被告组织多人到原告家中强拆房屋,砸坏家具,还撕破了杨春香的衣物,打伤了杨春香的胸部。由于被告的野蛮行径,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于2016年1月份开始,全部取消了原告的基本生存的经济补贴待遇,终止了原告免费住院治病的权利,如同在原告伤口撒盐,与党的“三严三实”格格不入,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特诉请法院,请依法判决,让原告能从实体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请求:1、判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对自已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俩原告身份证。2、调查笔录。3、梅花卫生医院证明。4、梅花卫生院男扎处方。5、计划生育四术证明(人流处方)。6、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钳刮处方)。7、乐昌县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人流不全、宫腔大量积血)。8、乐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疾病诊断证明(结扎)。9、强拆房屋照片。10、家具受损照片。11、乐昌县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胞部软组织挫伤)。1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13乐昌市坪石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14、韶关市卫生计生局群众来访登记表。15、坪府函[2011]8号《关于要求恢复郑显雄低保的函》。16、韶关市卫生局信访处理表。17、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18、鉴定书。19、拘留决定书。20、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21、司法鉴定书。22、司法鉴定意见书。23、韶关中院行政裁定书。以上证据郑显雄、杨春香用于证明“坪石镇政府”“乐昌市政府”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及财产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告“坪石镇政府”辩称:一、被告对两原告“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①郑显雄的症状是“计划生育并发症"。2000年1月ll日韶关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对郑显雄节育后所发生的症状进行了鉴定,郑显雄被鉴定为“节育并发症三等”,所以郑显雄的症状是“计划生育并发症”,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计划生育并发症是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结果,所以被告(坪石镇人民政府)没有过错,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②两原告就“落实计划生育是否违法的问题”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过诉求,两审法院均已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详见证据l,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三审法院的裁定书)。③此次,两原告的起诉是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再次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堂见证据2)。④被告的行政行为也没有违法。2002年4月,原罗家渡镇人民政府被合并到坪石镇人民政府,合并后原罗家渡镇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坪石镇人民政府享有与承担。1990年5月24日与l997年5月23日,原罗家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通知两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先后到计划生育技术部门与相关医疗机构落实结扎手术,两原告经过被告做思想工作后,主动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相关医疗机构做结扎手术的,所以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二、被告“停止发放原告低保、特殊圆难补助、计生奖,停止支付医疗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遗法。①关于停发低保问题。原告一家共有8口人,共有2个儿子、l个女儿、l个儿媳、2个孙子。在原告的家庭中,4个成年人(两儿、一女、一儿媳)外出打工,平均每月每人收入高达l500元,高出广东省低保标准每月每人375元(详见证据3)。根据乐民联发[2015]28号文的精神,坪石镇人民政府取消原告一家的低保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详见证据4)。②关于停发特殊困难补助问题。2012年9月26曰,为了切实解决郑显雄闹访缠访,达到息访的目的,同时考虑原告还有一名小孩读书,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在原告签订了一份息访息讼的承诺书的前提下,坪石镇党委政府并非依据政策,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郑显雄一家发放困难补助900元/月。A、时过境迁,由于原告郑显雄的家庭已不复当年的困窘,子女长大外出打工,全家八口人当中有四个年轻力壮的子女、儿媳外出打工,家庭收入每月高达l2000元,平均每人每月也有l500元;B、现在原告家庭已不是“低保户“,如果再享受困难补助已明显显失公平;C、鉴于郑显雄欲壑难填,经常闹访缠访,违背了自己当初所承诺的事项,所以坪石镇人民政府停止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并无不妥,何况该补助是出于人道主义的额外困难补助,而非政策性规定的补助。③关于停发计生奖的问题,“三级"政府并没有停发该项补助。A、计划生育奖(符合奖励条件的家庭每月120元)的发放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并非坪石镇人民政府,所以该项计生奖的停发与坪石镇人民政府没有关系。B、关于该项补助,“三级”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郑显雄停发该项补助,只是郑显雄没有到信用社对账而已。④关于停止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的问题A、郑显雄这几年来一直在坪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已报销了其全部医疗费(详见证据5)。2013年住院236天,住院医疗费43584.99元。2014年住院319天,住院医疗费43556.72元。2015年住院381天(跨年累计),住院医疗费44791.24元。2016年住院107天,住院医疗费10966.88元。四年累计住院l043天,住院医疗费142899.83元。B、2015年l0月l9日之后,乐昌市卫计局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有明确的规定,并颁发了乐卫计[2015]107号《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详见证据6)。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治理的,经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乐昌市卫生计生局批准,给予免费治疗。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并发症必须由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诊,由县卫计局指定定点单位治疗。C、由于郑显雄没有按照规定、按照程序申请住院,所以坪石镇人民政府停发了郑显雄2016年4月19曰至4月27日的住院医疗费1228.92元。根据规定,由于郑显雄没有向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确诊,也没有经县级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没有根据程序住院,根据乐卫计[2015]107号《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详见证据7)。坪石镇政府停止支付郑显雄2016年4月19曰至4月27曰,共8天的住院医疗费1228.92元,并没有违法(只要郑显雄按照乐卫计(2015)107号规定办理,被告仍然会支付该项医疗费)。根据以上事实,被告坪石镇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坪石镇政府”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涉案处理决定及有关法院判决、裁定生效文书(2001年4月1日原罗家渡镇政府对郑显雄节育并发症处理决定书、2001年8月13日乐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7)乐法立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2007)韶中法立终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2007)乐法行赔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2008)韶中法行终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2008)韶中法行申字第28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9)粤高法立行申字第8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韶检民行监[2015]4402000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重复起诉的法律条文。3、郑显雄子女的收入情况。4、乐民联发[2015]28号文。5、坪石镇卫生院证明。6、乐卫计[2015]107号文。7、《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8、原告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坪石镇政府”用于证明已履行保护人身权及财产法定职责。被告“乐昌市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于本案不存在任何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于本案之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郑显雄就落实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曾经向乐昌市、韶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两审法院均已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两审法院的判决书①[2001]乐法行初字第l2号、②[2002]韶行终字第15号,详见证据l、2),具体如下:(一)乐昌市人民法院[2001]乐法行初字第l2号判决书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正确。原告自1986年11月6日起至1990年9月19日止,共生育了三孩,没有按间隔期和指标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要求,被告对其采取结扎措施,符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应予以支持。(二)韶关市人民法院[2002]韶行终字第15号判决书认为:“上诉人生育了三个小孩,已超计划生育,被上诉人对其采取结扎措施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此一行政行为合法,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二、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1周份开始,全部取消了原告的基本生存的经济补贴待遇,终止了原告免费住院治病的权利”与事实不符。乐昌市人民政府、坪石镇人民政府历来关心、关爱原告(郑显雄、杨春香),从多方面给予原告经济补贴待遇,以及免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给予原告的经济补贴待遇主要有:低保、特殊困难补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2016年3月22日,市长陈宏宇专门接访了原告,2015年12月15日,副市长彭桂珍专门接访了原告,皆回应了原告的诉求。(一)关于停发低保的问题。原告一家共有8口人,共有2个儿子、l个女儿、l个儿媳、2个孙子。在原告的家庭中,4个成年人(两儿、一女、一儿媳)外出打工,平均每月每人收入达1500元,高出广东省低保标准每月每人375元。根据乐民函[2015]7号、乐民联发[2015]28号文的精神(详见证据3、4),坪石镇人民政府依法取消了原告一家的低保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二)关于停发特殊困难补助的问题。2012年9月26日,为了切实解决郑显雄闹访缠访,达到息访罢诉的目的,同时考虑原告还有一名小孩读书,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坪石镇党委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郑显雄一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0元/月,原告也签订了一份息访息讼的承诺书。时过境迁,由于原告郑显雄的家庭已不复当年的困窘,子女均已长大并外出打工,全家八口人当中有四个年轻力壮的子女,其儿媳也外出打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也有1500元,加上郑显雄欲壑难填,经常闹访缠访,违背了自己当初所承诺的事项,所以坪石镇人民政府依法停止发放困难补助并无不妥。(三)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的问题。我市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从2013年5月始发放给予原告每月l2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从未停止(详见证据5)。(四)关于终止了原告免费住院治病权利的问题。1、原告郑显雄假借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实际上是治疗颈椎病、痛风、腰椎骨质增生等病,以及大部分不住院,空挂在医院。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3月30日三年时间1077天里,原告郑显雄实际住院1045天,仅休息一次32天未住院。乐昌市政府为原告郑显雄报销医疗费14.29万元。16次住院中,9次是治疗颈椎病、痛风、腰椎骨质增生、双膝骨性关节炎等病(详见证据6)13原告郑显雄长时间在坪石镇卫生院占用一间比较高档的病房挂床位住院治疗,而病情并没有天天住院的需要,可谓无病呻吟,以此为由,不停地向各级政府喊困难、提要求,所提出的要求层出不穷。2、原告郑显雄的并发症治疗程序不符合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出台了《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乐卫计[2015]107号,详见证据7)。根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经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免费治疗。原告郑显雄于:2000年l月11日经韶关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节育并发症三等”(详见证据8)。一直以来,乐昌市、坪石镇均给予原告郑显雄的节育并发症进行免费治疗。2016年3月30日后,郑显雄不知患何病自行到坪石镇卫生院住院,完全是他的个人行为,坪石镇人民政府没有为其支付医疗费,理由是:根据《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并发症必须由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确诊,由县卫计局指定定点单位治疗。由于郑显雄没有向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确诊,也没有经县级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擅自到医院治疗,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坪石镇人民政府不支付该项费用并无不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答辩人于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有关经济补贴待遇的问题,以及免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处置合情合理合法,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乐昌市政府”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01]乐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2、(2002)韶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3、乐民函[2015]7号《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4、乐民联发[2015]28号《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及五保户供养标准的通知》。5、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家庭特别扶助金对象总表。6、郑显雄2013年4月以来住院治疗情况表。7、乐卫计[2015]107号《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8、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鉴定表。以上证据“乐昌市政府”用于证明已履行保护人身权及财产法定职责。经庭审质证:“坪石镇政府”、“乐昌市政府”对原告郑显雄、杨春香所提供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2、4、5、6、7、8、9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3、11、12、1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14-23号不予质证。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对“坪石镇政府”所提供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4、6、8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2、7号证据不予质证。“乐昌市政府”对“坪石镇政府”所提的1-8号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对“乐昌市政府”所提供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3、4、7号证据是规范性文件,不予质证。对5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6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8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坪石镇政府”对“乐昌市政府”所提供的1-8号证据三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民政厅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的粤民函[2015]199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具体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期,省领.导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湛江市雷州市救助对象认定存在“分指标”等问题,并现场作出指示,要求在全省地毯式开展低保、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大核查,坚决查处和整改“指标保”、“维稳保”“人情保”等严重问题。此外,我厅也发现少数地市不同程度存在“指标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村干部私扣低保五保对象存折等问题,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未能按政策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严重影响了省委、省政府底线民生工作实效,对民政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恶劣影响。根据省领导和厅主要领导指示,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开展地毯式拉网大排查。从2015生12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各地黑隧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鋈村逐户逐人大排查。既要对所有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在保对象进行核查,及时清退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重点查摆“指标保”、“关系保”、“人情保”、“维稳保”等不良现象,做到“查到一个,清退一个,整改一个”;又要履行主动发现职责,将符合条件但由于“分指标”等问题导致没有纳入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做到“不漏一个,不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排查结束后,各地对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备案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盖章后,于2016生1月25日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落实低保、五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受理责任,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依委托提出申请和协助核查职责。要落实公示制度,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审核公示、审批公示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保对象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结合拉网式排查工作,对辖区内低保、五保在保对象重新登记造册,认真记录在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救助金额等救助信息,做好资料档案留存备查。三、组织开展交叉检查2016年1月26日至30日,省厅将组织省厅相关处室及各市力量,组成21个检查组,由各地市民政局局长带队,交叉赴往各市检查社会救助对象“分指标”等问题整改情况。检查组通过召开情况介绍会、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实地抽查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在实地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交交叉检查报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同时,省厅也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在春节期间随机抽取一个地市,全面核查低保、五保对象。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市、县民政局一把手为么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第二责任人,社会救助科(处)长为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民政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在救助申请、入户核查、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要切实发挥乡镇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作用,坚持谁经办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一量检查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省政府以及当地市政府,今后三年不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工作重视不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报请当地监察部门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乐昌市民政局于2015年12月25日发出乐民函[2015]7号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正作的紧急通知》,具体内容为,各镇(街道、办事处):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民函[2015]19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于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低保、五保逐村逐户逐人大排查工作。重点查摆“个体保”、“指标保”、“维稳保”、“人情保”、“关系保”等不良现象,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并将符合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之前没有纳入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登记造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排查工作,及时更新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备案表,对辖区内低保、五保在保对象重新登记造册;认真记录在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救助金额等救助信息,做好资料档案留存备查。更新后的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备案表,经本级政府盖章后,于2016年l月20日前上报市局低保股。三、逐级公示。核查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按《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另外,根据省厅要求,排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更新后的低保对象信息备案表,在当地政府或民政局网站长期公示低保在保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项目。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省厅、市局也将按更新后的低保对象信息在网站向社会公开低保在保对象名单。网站公开低保名单工作要于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同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局低保股救济科。四、迎接检查。各地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2016年1月26日至30日,省厅组织的全省社会救助对象“分指标”等问题整改情况交叉检查,以及春节期间第三方核查。五、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民政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省厅对检查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省政府以及当地市政府,今后三年不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同时,视情况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乐昌市财政局、乐昌市民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联合发出乐民联发[2015]28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根据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的通知》(韶民救[2015]2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情况如下:提高标准前为:城镇低保标准38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333元;农村低保标准23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147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491元/人、月。提高标准后为:城镇低保标准41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374元;农村低保标准26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17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525元/人、月。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乐卫计[2015]107号《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为,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定点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疗对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经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免费治疗。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要治疗的,经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乐昌市卫生计生局批准,给予免费治疗。二、治疗机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定点治疗,乐昌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乐昌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乐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坪石镇卫生院。三、凡有必要接受治疗的并发症人员,须在市妇幼计划丝服务中心进行门诊治疗;经市妇幼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指定到定点单位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到定点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凭定点单位诊断建议,经乐昌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方可转院。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实行免费治疗,但不属于计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范围的病情治疗,费用自理。由于“坪石镇政府”于2016年1月份开始,停发两原告低保、困难扶助金,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玫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发的人口政法(2011)62号《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参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联发的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计划生育手续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三)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第七条:“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将扶助金按月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存折。……”的规定。本案原告郑显雄、杨春香在庭审中确认“坪石镇政府”2016年1月停止发放其低保、困难扶助金的请求,诉请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部分有理,有理部分。“坪石镇政府”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及作出书面处理的情况下,停发原告郑显雄、杨春香的低保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重作”,停发困难扶助金的发放处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坪石镇政府”于2016年1月份始停发原告郑显雄、杨春香低保,困难扶助金,所作出的停发行政行为。二、限“坪石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60天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坪石镇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