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伟超、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超,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870号申请人:杨伟超,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住隆尧县。被申请人:宋云,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隆尧县。原告杨伟超与被告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宋国平、被告张增平、被告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伟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云妻子欧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府树家园二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云妻子欧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府树家园二区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新芳代理审判员 李建慧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