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龙泰富苑4/17(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宏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岩,男,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岩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