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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11号原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柳秀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法定代表人:白林旺,该公司总经理。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金万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亚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