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靖瑞豪、左跃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靖瑞豪,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左跃朋,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临时离监解回滑县看守所,同年2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乔建霞,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临时离监解回滑县看守所,同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瑞豪及其辩护人付慧斐,被告人左跃朋、乔建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靖瑞豪驾驶豫A×××××黑色宝马轿车,伙同被告人左跃朋、王长功王某某(曾用名王海王某某)到枣村乡枣村集小静农资门市部,由被告人靖瑞豪冒充该宝马车的车主邵某,将该车“抵押”于报案人张某2,从张某2处骗取人民币13.8万元。当天,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唱歌消费、购买中华烟,王长功王某某分得赃款5万元,乔建霞分得赃款2900元后,当晚,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郑景行郑某某(在逃)携带余款连夜逃至濮阳,并由靖瑞豪购买4部诺基亚手机和4张手机卡,更换号码以逃避打击。另查明,该豫A×××××黑色宝马轿车是郑景行郑某某、靖瑞豪、左跃朋、王长功王某某、乔建霞五人于2014年12月6日从郑州租赁而来,使用期限为8天,每天租金800元,车辆的所有人为邵某。目前,该宝马车已被车辆所有人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靖瑞豪辩称:租车我没有去,去被害人那签字不是我主动签的,是别人让我签的,但我最后还是签了,车辆来源我不知道,我没有犯罪。靖瑞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租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靖瑞豪不知道租车要干什么,在抵押借款时,被告人靖瑞豪在借据上留下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及电话号码,事后未分得任何钱财,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被告人靖瑞豪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左跃朋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建霞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与郑景行郑某某(在逃)、王长功王某某(曾用名王海,在逃)从郑州帮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码为豫A×××××的黑色宝马轿车一辆,该车的所有人为车辆登记的车主邵某。2014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靖瑞豪驾驶租赁来的车牌号码为豫A×××××的黑色宝马轿车,伙同被告人左跃朋、王长功王某某到滑县枣村乡枣村集小静农资门市部,由被告人靖瑞豪冒充该宝马轿车的车主邵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某2,从张某2处骗取人民币13.8万元。当天,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唱歌消费、购买中华烟,王长功王某某分得赃款5万元,被告人乔建霞分得赃款2900元后,当晚,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与郑景行郑某某携带余款连夜逃至濮阳,并由靖瑞豪购买4部诺基亚手机和4张手机卡,更换号码以逃避打击。目前,该宝马车已被车辆所有人追回。另查明:被告人左跃朋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被告人乔建霞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靖瑞豪的供述:我是从郑景行郑某某手里接的车,他让我开着这辆黑色宝马轿车到枣村集一个卖化肥的门市部抵押,当晚拿到现金13.8万元。我、左跃朋、王海王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戴眼镜的男的一起去的,我开的宝马车。我不认识的那个带眼镜那个男子对我说,就说我是车主,让我看了宝马车的行驶证,让我记住车主的姓名邵某。在给对方打借条的时候,我签的是实际车主邵某的名字,留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是我本人的,当晚将宝马车抵押给对方了,是我开着宝马车顶着车主的姓名去枣村集抵押借款的。13.8万元中,王海王某某拿走了5、6万元,带眼镜的男子拿走一两万元,剩下的钱我和左跃朋、郑景行郑某某消费了。郑景行郑某某提出来的到郑州租车,去租车的时候有我、郑景行郑某某、左跃朋、王海王某某、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去到郑州的当天夜里我有事回滑县了。被告人左跃朋的供述:租车不是我租的,只不过是让我签个名,我同学郑景行郑某某,还有老乡靖瑞豪找着我说“你帮帮忙,我两个都是黑户,无法租车,叫我帮他签名字,出事他们负责”。一天下午,王海王某某、乔建霞、郑景行郑某某来到我住的宾馆房间,靖瑞豪说到郑州租车,乔建霞拦了两辆出租车,我们五个人(王海王某某、乔建霞、靖瑞豪、郑景行郑某某)到郑州北环下的车。接着我们五个人又坐出租车到郑州汽车北站,我和王海王某某下车了,他们三个人去找租赁公司了。我和王海王某某没有事顺着大街走,天都黑了,他们来了说电话里租金都说好了,我们五个人去吃饭了,靖瑞豪付的饭前,在吃饭的旁边靖瑞豪开了两间房,大概在夜里11点多,靖瑞豪说他对象被强奸了,他打车当天夜里回滑县了。第二天快中午时,我们四个人到了租赁公司,郑景行郑某某让我签的租车人,郑景行郑某某和乔建霞合作付的车费,郑景行郑某某开着宝马车拉着我、王海王某某、乔建霞回滑县了。一天晚上靖瑞豪来到我住的宾馆房间说“走吧,三个,去玩咧”,又给靖瑞豪要宝马车钥匙,由靖瑞豪开着宝马车,王海王某某坐副驾驶位,我坐后面,接着又接着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上车之后他们几个人说啥都准备好了,靖瑞豪开着车往濮阳方向走,走到半路拐到一个化肥农资门市部,我们四个人都下车了,没有多大会过来几个人拿个包,戴眼镜的男子说给人家打个条,我不知道打的什么条,打过条对方一看,就把一包钱给戴眼镜这个男的了,对方又要身份证,靖瑞豪说忘家了,戴眼镜的男子说明天送来。事说好之后,对方一个男的开车把我们送到道口,我们就去吃饭了,在吃饭过程中,戴眼镜的男子将打借条借来的钱给王海王某某了,吃过饭后,我们几个人又去唱歌了,唱歌的钱就是王海王某某提的钱。唱过歌之后戴眼镜的男子向王海王某某借一万元钱,这一万元钱是乔建霞拿出来的。我和乔建霞从借来的钱中拿了一部分买了一条中华烟,唱过歌后我先回房间了,接着,王海王某某、乔建霞、郑景行郑某某、靖瑞豪也到房间了,王海王某某从借来的钱中分得5万元后和乔建霞走了。靖瑞豪拿着剩下的钱先走了,郑景行郑某某说滑县没法待了,去濮阳吧。靖瑞豪买了四部诺基亚老款手机和四张卡,让每个人都用新手机和新号码,最后将7万元存入郑景行郑某某建设银行卡里了。靖瑞豪冒充邵某是他自己的主意。被告人乔建霞的供述:2014年12月份,我和王长功王某某、郑景行郑某某、左跃朋、靖瑞豪在郑州租赁了一辆黑色宝马5系轿车。靖瑞豪、左跃朋、郑景行郑某某都知道租车之后去弄点钱,拿这个钱去做生意,这是他们亲口对我说的。宝马车弄来之后,王长功王某某给一个叫张某1的打电话,一会儿,王长功王某某就和靖瑞豪、左跃朋去抵押车了。钱到手后,我们就去吃饭,吃过饭后又去KTV唱歌,记不清是谁从抵押的钱里拿出来几千元交到了吧台。我问郑景行郑某某会不会出事,郑景行郑某某和靖瑞豪对我说“没事,以前也操作过”。钱拿出来后,王长功王某某拿走5万元,张某1借用1万元,剩下的钱郑景行郑某某让我和左跃朋放到宾馆,之后我和左跃朋买了一条中华烟。唱完歌后,我们回到宾馆,然后我将王长功王某某和张某1送走,我给郑景行郑某某打电话,他说他和靖瑞豪、左跃朋已经到濮阳了。在郑州从吃饭、住宾馆及联系租赁公司都是郑景行郑某某负责的。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4年12月11日,在枣村集小静农资门市部被一个自称叫邵某的人诈骗了15万元,向我借钱的那个人将一辆车牌号码为豫A×××××的黑色宝马轿车抵押给我,借走我15万元。一个月到期后,车辆被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走,后经我调查,邵某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宝马车登记的是邵某,但是当天来借钱的人是靖瑞豪。2014年12月12日我打靖瑞豪留的手机号码一直关机,到今天还是关机,我怀疑靖瑞豪诈骗我15万元钱,邵某可能都不知道此事。宝马车在2014年12月13日晚上被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走了,租赁公司的人在咱县公安局备案了。我当时实际给了靖瑞豪13.8万元现金。证人高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1日晚上,我从家拿了15万元现金,和张某2一起到枣村集小静门市部,把钱借给了一个自称叫邵某的人,邵某把一辆宝马轿车抵押给了张某2。后来听张某2说抵押的宝马轿车被郑州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走了,经张某2调查,发现借钱的邵某真实姓名叫靖瑞豪,邵某可能都不知道此事。证人万某的证言:2014年12月份,滑县焦虎乡的张某1找到小虎说用15万元钱,小虎又联系我,我就联系到街坊张某2,用的就是张某2的钱,约定到我开的小静农资门市部见面,对方以一辆黑色宝马520轿车作为抵押,大概晚上八、九点钟,张某2和他姐夫高某携带现金到了我门市部,对方张某1、王长功王某某、开宝马车自称叫邵某的没有携带身份证,在借条上写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说第二天上午将身份证送来,结果到第二天张某1和王长功王某某与自称宝马车主的人联系,已经联系不上,到现在也找不到借款人。后来了解到,来借钱的人是冒充车主邵某的名称来借钱的,张某2对我说该车辆在第三天晚上被人弄走了。证人靖某的证言:靖瑞豪是我儿子,他经常不在家,手机号也经常换。我不知道他借钱的事,他现在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证人邵某的证言:我在郑州开办一家笑笑汽车租赁公司。黑色宝马轿车豫A×××××是我的,用于对外租赁。我没有到滑县借过钱,也没有用此车抵押借过钱。我不认识靖瑞豪,滑县都没有我认识的人,我也没有让人代理我用车辆抵押借款。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4年12月份,我与王长功王某某及另外两个男的开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到枣村抵押借款,共接到现金13万多,是在我师兄万某的门市部,钱当时给的我,对方有人开车将我们送到城关镇三八岗处,到三八岗是我将钱给了王长功王某某,我四个人去吃饭了,吃饭时又来了两个人。我们吃过饭去道康路红馆KTV去唱歌,在唱歌的房间内,我对王长功王某某说“我现在工地资金有点紧张,没有钱,你有钱叫我用1万元”,王长功王某某他朋友给了我1万元现金,并对我说有钱了抓紧还我这个朋友。我向王长功王某某借钱与这13万元没有任何关系。在到枣村借钱的第二天,王长功王某某对我说找不到一块借钱的那两个小孩了,枣村的人一直到我家要钱,我没办法就还了对方7.5万元。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的照片。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的人口信息。借条一份,主要内容是:借款人邵某,担保人张某1。王长功王某某,出借人张某2,以宝马520豫A×××××抵押,用期一个月。被告人靖瑞豪的抓获证明,证实靖瑞豪在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前科证明。租赁车辆信息。收到条,证实高某收到张某1人民币5000元,万某收到张某1人民币7万元。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3.8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靖瑞豪积极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故对被告人靖瑞豪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跃朋、乔建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左跃朋、乔建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实行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靖瑞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左跃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原交通肇事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乔建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原合同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靖瑞豪、左跃朋、乔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闯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政凯审 判 员 李红伟代理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