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第4129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93年6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吕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