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57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先金与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金,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7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先金,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国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谈玉萍,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国翀,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张先金与被执行人张国栩、谈玉萍、张国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