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与湘潭四福物流有限公司、尹四福、尹魏、周跃强、罗建义、王赛英、李清、张艳、张海燕、王征新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湘潭四福物流有限公司,尹四福,尹魏,李清,张艳,周跃强,罗建义,王赛英,王征新,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学卫村8栋1单元。负责人莫微波,行长。被执行人湘潭四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农贸市场1栋8-9号。法定代表人尹四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四福,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尹魏,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清,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跃强,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建义,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赛英,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征新,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湘潭四福物流有限公司、尹四福、尹魏、李清、张艳、周跃强、罗建义、王赛英、王征新、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搜索“”